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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現行憲法的五次修正
    2022年第12期 —— 東西南北 作者: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我國現行憲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1954年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1982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

      第一次修正:19884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私營經濟的合法地位,規定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第二次修正:19933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改革開放”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寫入了憲法。將縣級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

      第三次修正:19993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鄧小平理論載入憲法。確認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確立在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第四次修正:20043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載入憲法。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條文寫入憲法。將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任期統一定為5年。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的規定。

      第五次修正:20183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將“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內容。專門就監察委員會作出規定,以憲法的形式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監督方式、領導體制等。       

                                                                                     楚仁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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